为做好我院2025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及学校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2025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博士研究生招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原则,以考生的学术道德、科研潜力、创新能力、已获得的学术成果及综合素质为主要依据,选拔具有学术专长的创新型人才。招生过程做到程序公开透明,操作严格规范。
二、组织管理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学院的博士录取工作,包括制定及公布招生工作实施细则、遴选和培训工作人员、招生政策宣传、组织实施考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上报、招生信息公开等。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工作组、考核专家组、技术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监督检查组。
三、考核时间
2025年我院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将分两批次进行,第一批次综合考核于3月22-23日进行,根据计划执行情况,组织第二批次的报名与考核,第二批次综合考核于6月8日前完成,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确定综合考核名单
(一)资格初审
学院组织考核专家导师组(由报考专业相关领域5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对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评估,注重考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发表学术文章或专利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硕士期间课程成绩、外语水平、参与研究实践情况以及获奖等方面。
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进入综合考核,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并通过学院官网进行公示。考生可登录学院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
资格复查
综合考核前,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院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如下:
1.考生是否符合《天津科技大学2025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基本报考条件和本细则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2.考生若报考专项计划,其个人信息是否与相应的报考资格审批情况对应。
3.考生在综合考核前应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资格复查应在综合考核至少1天前完成,合格的考生方能参加学院组织的综合考核。
五、综合考核
(一)考核内容
综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基础(满分100分)、专业综合(满分100分)、外语水平(满分100分),综合考核成绩(满分100分)=""专业基础×30%"" + 专业综合×40% + 外语水平×30%。
(1)专业基础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技能及实验或实践能力(笔试占20%,面试占80%)。
(2)专业综合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创新意识与科学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学术能力及综合素质(笔试占20%,面试占80%)。
(3)外语水平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外语应用水平能力、专业外文文献阅读与翻译及口语等(笔试占20%,面试占80%)。
(二)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主要以现场答辩为主,重点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考察。此外,考核中含20%的笔试内容,对考生的专业基础、专业综合能力和外语水平进行测试。
1.笔试考核方式(专业综合笔试):
时间:3月22日 上午9:30—12:00
地点:滨海中校区 图书馆第2阶梯教室
2.面试考核方式(专业综合面试及英语水平面试):
时间:3月23日上午8:30开始,预计全天
地点:滨海中校区 逸夫楼337会议室、341会议室
面试考核以个人陈述、专家提问的答辩方式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人),考核过程由学院考核专家组(由报考专业相关领域不少于5人的博士生导师组成,且其中至少含2位校外同行专家)组织。专家组充分讨论,在全面考察基础上,重点考察考生的学术创新潜质,并给出书面集体评议结果。考核全过程严格进行记录,全程录像、录音。
六、考核纪律及要求
(一)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考核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院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等内容,在学院考核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考核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
(二)对在考核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
七、录取管理
(一)按照《天津科技大学202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结合学院2025年招生计划、考生的考核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统一公示7日。
(二)不予录取的情况
1. 未经综合考核的考生不予录取。
2.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3.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专业基础、专业综合、外语水平任一项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录取。
5. 未经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三)应届硕士毕业生(不含硕博连读考生)在学校规定的开学报到时间前未取得硕士学位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四)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录取前本人须与我校和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培养协议。在学期间,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留在原单位,毕业后仍回原单位工作。该类学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不享受助学金(录取为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招生类别为“定向就业”的非在职考生除外)。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纠纷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负责。
(五)拟录取考生于入学报到后,按照学校相关安排,统一进行体检。
(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院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所有学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八、信息公开
(一)提前在学院网站公布招生计划、参加考核考生名单,录取后及时提交拟录取考生名单,并由学校统一公示。
(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年度教育部相关要求执行。
(三)本办法由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九、监督
学院建立招生录取过程监督保障机制,保证信息公开,及时、规范发布招生录取工作相关信息、公布录取结果。坚持集体决策制度,考核过程规则及结果评议,均由专家组集体决策。
监督举报电话:022- 60912584
办公地点:天津科技大学滨海中校区逸夫楼208
学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9号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5年3月18日